甲方拖欠工程款,承包人起诉后能否主张律师费和保全费?

在工程行业中,甲方拖欠工程款项的情况并不罕见,当承包人提起法律诉讼以维护自己的权益时,律师费用和保全费的问题可能会变得尤为复杂。在这其中,法律和合同条款就像是两个至关重要的度量标准,用来判断承包商是否能够顺利地提出这些费用。
首先,我们来审视当前的法律和法规条款。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如果当事人存在明显的不当行为,如滥用诉讼权或拖延承担诉讼义务,从而导致诉讼对方或第三方遭受直接损失,人民法院有权根据具体情况,支持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合理律师费用赔偿等合理要求。这为承包人在主张律师费时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持。如果能够证实甲方有恶意的拖欠或其他不正当行为,那么承包人就有机会获得律师费用的援助。
再来探讨一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里经常出现的关于费用分担的约定种类和其实际效果。某些合同中明确规定,如果一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另一方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那么违约方必须支付对方的律师费用和保证金。只要这种明确的协议不违背法律和法规中的强制条款,它便被视为有效的。当纠纷发生时,承包商根据合同条款提出费用要求,这使他们更加有自信。例如,在一份工程合同中明确指出,如果甲方未按时支付工程费用,那么乙方因此产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都将由甲方承担。后续,甲方确实存在拖欠款项的情况,承包人提起诉讼后,法院根据合同条款,对承包人关于律师费和保全费的主张表示支持。
但是,如果合同中并未包含相关条款,那么情况会变得更加复杂。在某些合同中,费用的承担并没有明确提及。因此,当承包人提出律师费和保全费的要求时,他们需要根据法律条文和具体的案件情况来寻求相应的支持。在某些情况下,尽管合同并未明确规定,但考虑到甲方欠缴工程款项的恶劣行为给承包商带来了不小的经济损失,法院出于公平性的考虑,也会在适当的情况下支持承包商的部分费用要求。
还存在另一种情形,即合同明确规定了律师费和保全费的支付方式,但其表述显得模糊和不明确。例如,在合同中,违约的一方被要求支付因维权行为产生的“合理费用”,但合同并没有明确指出这些“合理费用”是否涵盖了律师费用和保险费用。在这样的背景下,两方可能会出现分歧,这需要法庭根据实际状况来做出判断和裁定。在过去的一个案例中,合同的约定是如此模糊,当承包人提起诉讼时,甲方争辩说,所谓的“合理费用”并不涵盖律师的费用和保险费用。经过法庭的仔细审查和综合评估案件中的多个因素后,最后确定律师费和保全费是维护权益的合理开销,这也支持了承包人的观点。
因此,对于承包人来说,法律、法规和合同条款在主张律师费和保全费方面具有极大的影响力。在签署合同的过程中,承包者应尽量明确费用的承担条件;在维护权益的过程中,我们也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条款,积极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
甲方未支付工程费用的行为如何影响承包人提出的费用
在涉及工程的争议中,甲方未按时支付工程费用的做法就如同一根深深刺入承包方内心的针,令人感到心烦意乱。这种做法对于承包商来说,在主张律师费和保全费方面产生了显著的影响。首先,我们来探讨一下甲方拖欠工程款项的具体性质和如何确定。
甲方未按时支付工程费用,在某些情况下确实构成了对诉讼权的滥用和延迟承担法律责任。例如,尽管有足够的支付能力,但仍然故意找各种理由,例如工程质量问题(但实际上根本不成立)、资金周转困难(实际上是编造的理由)等,拖延支付工程款。这样的做法明显是对诉讼权的滥用,试图通过拖延手段来规避自己应当履行的责任。曾有一次,甲方在工程验收通过之后,以各种不实的借口拖欠了工程款项长达一年。调查结果显示,甲方公司拥有充足的资金,完全具备支付能力,这无疑是一种明显的恶意拖欠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这种做法是如何对承包人提出律师费用和保障费的主张产生影响的?在法官裁定甲方有恶意拖欠或其他不正当行为的情况下,通常更有可能站在承包人一方,支持他们关于律师费和保全费的观点。在之前提及的情况下,承包商向甲方提起诉讼,要求其支付工程费用,以及因维权活动产生的律师费用和保证金。在审判过程中,法官发现了甲方故意拖欠工程款的确凿证据。考虑到甲方的这种行为给承包商带来了巨大的困扰,不仅资金流转困难,还消耗了大量的精力去维护自己的权益。在这个基础上,法官最后站在了承包人的一方,支持了他们关于律师费和保全费的观点。
在做出判决时,法官会考虑许多因素。首当其冲的是甲方故意拖欠款项。如果存在证据显示甲方故意拖欠款项,而不是由于客观因素导致的无法支付,那么法官将更加关注承包人的要求。例如,在与承包商的交流过程中,甲方明确地表达了他们不希望如此迅速地支付工程费用,而是希望先将这笔资金用于其他的项目,这明显地展现了他们的主观恶意。再者,欠款的持续时间也是一个关键的考量。逾期的时间越久,对承包方产生的影响也越显著,法官在做出判决时更可能倾向于支持承包人的费用要求。另外,甲方未按时支付工程费用给承包方带来的实际经济损失也是不可忽视的。如果合同方由于甲方未按时支付工资,从而导致工人罢工或其他相关事件,并因此产生额外的经济和社会损失,法官在作出判决时肯定会将这些因素纳入考虑范围。
通过这些实例和深入的分析,我们可以明确地看到,甲方未按时支付工程款的行为模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承包商要求支付律师费和保全费的决策。在维护权益的过程中,承包商必须重视搜集甲方故意拖欠的证据,这样才能在法庭上有力地支持他们的观点。
合同方提出了关于律师费用和保障费的证据和需要注意的事宜
当合同方因甲方未支付工程费用而提起诉讼,并希望要求支付律师费用和进行维护时,这些证据正是赢得诉讼的关键。在此过程中,各种不同的证据都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首先要提及的是律师的委托合同,它是展示承包人和律师之间存在委托关系的重要证据。合同中详尽地列明了各种委托事宜、律师提供的服务内容以及收费准则等关键信息。通过这份合同,我们可以明确地了解到承包商聘请律师的目的是为了解决与甲方之间的工程费用纠纷,并进一步明确了与律师费用有关的条款。例如,在合同里,律师被要求根据案件的标的金额按一定的比率收费,这为之后的律师费用主张提供了有力的支撑。
律师的费用发票也是同等的重要。该文件作为支付律师费的凭据,可以清晰地展示出承包方实际承担的律师费的数额。发票上所列的资料必须与律师的委托合同保持一致,这包括律师事务所的名字和收费详情等。只有当提供真实且有效的律师费用发票时,法官才能确信合同方确实已经支付了这笔费用。
全费支付的证明文件也是不可或缺的证明。承包商在申请资产保全的过程中,必须向法庭支付特定的保全费用。支付证明可以显示承包商已经根据法庭的指示支付了全保费,并清晰地指出了这些费用的确切数额。为了确保保全费的合理性与真实性,这一点变得尤为关键。
在这些证据的搜集和提交阶段,存在许多需要特别留意的事宜。确保证据的真实性是最关键的。律师所委托的合同必须是真实签署的,不能有任何伪造或篡改的行为。律师的费用发票和全保费的支付证明都应当通过正规途径获得,以确保其真实性。如果证据被证实是伪造的,那么不只是要求支付费用的申请可能会被否决,还可能会面对法律上的责任。
我们不能忽视证据之间的相互联系。提交的每一份证据都应与律师的费用和保险费用紧密关联。例如,在律师的委托合同中,所涉及的委托内容必须是关于这次工程款的争议,否则就不能确定律师费与此案件之间的关系。同理,为了确保本次案件的顺利进行,支付保全费的证明文件必须能够提供。
证据的合规性同样至关重要。搜集证据的方法必须遵循法律的要求,并且不能通过非法途径来获得这些证据。例如,我们不能利用窃听、偷拍等非法手段来获取与该案件有关的信息,作为合法证据。
为了增加主张的成功几率,承包方在提起诉讼时也可以考虑一些建议。在选择律师的过程中,应优先考虑具有工程纠纷处理经验的专业律师。专业的律师有能力更准确地掌握案件的核心内容,并为合同商提供强有力的法律后盾。在维权的全过程中,必须与律师保持紧密的交流,并及时分享与案件有关的各类资讯和证明材料。在提交证据的过程中,必须根据法院的指示进行适当的整理和组织,以确保证据的清晰度和有序性,从而使法官能够迅速且准确地掌握证据的具体内容和其证明的目的。
案例解析:
在建工案件中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诉后,在合同未约定律师费、保全费的情况下,能否主张律师费和保全费?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审审查中给出回应!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万某挂靠在华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产对此明知,仍与之签订《工程承包意向书》,将旧城改造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万某。2016年,宏星房地产与华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后华宇公司与万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将旧城改造项目转包给万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万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结清工程款,也未办理竣工验收。万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华宇和宏星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工程进度款686万,律师费20万,保全费用2.7万及逾期利息1657万。
一审法院判决——
支持386万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请求;就律师费和保全费,因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均为万某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支出的诉讼成本,该费用双方未有明确约定,且非因诉讼必须产生的费用,故其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学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某支付工程款。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某支付工程款386万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一审判决对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本院认为,关于万某主张的律师费200000元的问题。尽管万某与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对律师费的承担并无约定,但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经被擅自使用的情况下,仍以各种理由抗辩,拖延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属不诚信的诉讼行为,造成了司法资源的额外消耗和万学才的额外支出。且万某因此次诉讼发生的律师费,既是其为对抗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为的额外支出,也是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故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万某主张的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问题。本案诉讼系因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万学才工程款引起,万某为实现其债权,申请财产保全,并以保险公司提供保全保险的方式进行财产担保,系万某为实现其债权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于万某的损失。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宏星房地产和华宇公司支付万某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其它项予以维持。
华宇公司和宏星房地产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
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是否应承担律师费的问题。万某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万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